神木县创新制度启动城镇合作医疗
2006-11-23 09:27  文章来源:神木县政府网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神木县创新制度启动城镇合作医疗

神木着力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创新机制,近日县政府制定出台了《神木县城镇居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从2006年3月1日起参加合作医疗的城镇居民住院患者可报销医疗费用。

实行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坚持公开、公正、自愿、便民原则,凡本县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医疗基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机制,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其中参加城镇合作医疗的居民每人每年缴纳20元,县财政承担40元(低保户参加合作医疗每人每年缴纳个人基金10元,财政代缴10元)。合作医疗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统一使用,用于参加合作医疗患者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助。

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实行定点住院制度,县卫生局根据民意调查将乡镇卫生院及县内外医疗技术先进、符合群众就医习惯、方便群众就诊的医院确定为定点医院。参加合作医疗群众持合作医疗证和身份证可直接到县内定点医院就医(到县外定点医院就医须持县内定点医院的转院证明,并报县城乡合作医疗办公室审批)。就医后,产生医药费用经城乡医疗办公室审核后将患者应享有补助直接拨付医院。补助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补助,对于未确定为单病种定额付费补助的,实行最低起付补助办法,即乡镇定点医院100元/人次,县级定点医院500元/人次,县外定点医院3000元/人次,超过最低起付标准的,超过部分按比例给予补助(100—1000元补助35%,1001—5000元补助45%,5001元以上补助55%),但每户每年累计获得补助不得超过3万元。另外,县政府还制订了《神木县参加合作医疗特困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群众因患重大疾病获得合作医疗补助后,可获得第二次救助,年度内住院医药费累计支出6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比例给予救助(6—8万元补助20%,8—10万元补助30%,10万元以上补助40%)。

城镇居民合作医疗是我县继实行城镇职工医疗基本保险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后的又一重大举措,通过制度创新将全县群众全部纳入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的问题,有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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